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3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魏子強 債務人 陳鼎言陳輝嘉 債務人 劉語菲劉容瑄
一、債務人陳鼎言即陳輝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劉語菲即劉容瑄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鼎言即陳輝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劉語菲即劉容瑄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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