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4號聲請人 王榮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宗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