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乙○○
丁○○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光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