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7號聲請人 薛佳敏
號 薛佳琪 薛依萱 法定代理人 薛佩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三人皆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薛佩真應提出為未成年人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