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