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賴 泓妤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参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賴泓妤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賴泓妤自108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957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娟、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95736│泓妤│1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娟、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736│泓妤│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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