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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