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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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名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名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 陳明彥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送達聲請書繕本時併通知受刑人可於收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惟迄未獲回覆等情,有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已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兩案俱坦承犯行;附表各編號案件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惟所犯法條不同,罪質有異;以及附表各編號案件所侵害之整體財產數額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