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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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李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博元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謹記載被告施博元之姓名,惟未記載其住址等,至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故應查報其住址(或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等;例如: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其所申設之銀行帳戶等,並聲明願付費查詢)。
二、本件有無刑事告訴?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據影本(轉帳、交付冷錢包條碼....LINE對話等)。
三、原告如何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