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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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陳善欽 被告 張力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轉帳/匯出140萬元、140萬元、100萬元至被告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需提出清晰交易明細表全部或匯款單影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