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縣石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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