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件權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間犯違反著作權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7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9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行為時刑法第41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