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125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706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7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