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調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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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437號

聲請人 瑪姬 義式洋食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複代理人 莊華瑋 律師

相對人 李景美

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景美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兩造間係借名登記,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惟相對人未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編號1、2、4均已於111年至112年間由他人拍賣取得不動產,相對人並非不動產所有權人。編號3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中,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不動產謄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就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均無處分權,無從進行調解。是以,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移轉登記義務並聲請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建號(門牌號碼)

基地

現況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1年11月11日:拍賣)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2年1月17日:拍賣)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惟經本院110年1月29日士院擎110司執全助典字第41號查封登記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1年11月1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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