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調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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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437號
聲請人 瑪姬 義式洋食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複代理人 莊華瑋 律師
相對人 李景美
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景美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兩造間係借名登記,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惟相對人未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編號1、2、4均已於111年至112年間由他人拍賣取得不動產,相對人並非不動產所有權人。編號3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中,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不動產謄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就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均無處分權,無從進行調解。是以,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移轉登記義務並聲請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建號(門牌號碼)
基地
現況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1年11月11日:拍賣)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2年1月17日:拍賣)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惟經本院110年1月29日士院擎110司執全助典字第41號查封登記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所有權人非相對人(登記原因:111年11月1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