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襄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襄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襄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24日│107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64號│第112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2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6月28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2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0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5日│108年8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63號│第5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