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45號聲請人 余嘉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富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上姓名不清楚)
二、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