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乃瑩 律師被告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勝雄 被告 賴金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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