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46號原告 徐曉薔 被告 黃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0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2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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