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獻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獻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董獻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又被告於員警尚未依據驗尿結果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主動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毛重分別為1.192公克、14.241公克),經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施用剩餘,亦據其於警詢供承無訛(見毒偵卷第19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已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電子磅秤1台、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警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手機1支,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17號被告董獻聰(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獻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9日2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之居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及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2月21日8時23分許,為警偵辦 陳鑫庭 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另案偵辦中),經董獻聰同意於上址進行搜索,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已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電子磅秤1台、手機1支、吸食器1組等物,並於同日11時16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董獻聰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自願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A11205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7552號)等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故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檢察官簡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