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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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林亞萱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沈佳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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