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3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4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鈺澤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70號、第19691號、第29261號、第28604號、第26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鈺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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