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炫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四)之「緩刑2年」,更正為「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係記載「緩刑肆年」,足見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四)之「緩刑2年」,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緩刑4年」,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