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度台覆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覆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五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決定(九十八年賠字第○三四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三十八年及三十九年間因涉叛亂案件,經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並於七十六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二年六月,爰依冤獄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云云。原決定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因犯叛亂罪,經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六十五年九月十日以六十五年諫判字第六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並經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七十六年減刑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二年六月,此有該部判決及國防部減刑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意旨,聲請人既非受無罪或不受理判決,其請求於法不合,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等語。聲請覆審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遭白色恐怖所害,應予賠償,始為公平云云。查聲請人既非受無罪或不受理判決,其請求於法不合,且無法補正,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於法核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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