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王順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王文奇
王寶珍 王建力 王建勝 王寶麥 邱園英 王儷娟 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王建鑫 被告 王木蘭
王文權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陳淑芬前列被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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