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光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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