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9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慧萍 即亨通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彗)。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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