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計為新台幣(下同)1150元(其中裁判費為1
千元,登報費為15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