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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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6號
上訴人 李勁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