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附民原告 何佩君 附民被告 陳冠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