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彭文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王紹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金寶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