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 韓世友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被告康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冠賢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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