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蔡碧玲
林玉英 徐荷雅
徐荷詠 徐閤鴻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沛翊 被告 洪有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新為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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