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4號上訴人 趙俊發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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