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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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51號聲請人 楊國泰
楊民安 楊梅瑾 楊梅瑞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楊梅琪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楊梅琪之父親 楊慶林 、母親 楊詹寶琴 之除戶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