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5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堅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江美寶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101年度司全字第56號假扣押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
2月14日以101年度司全字第56號(下稱原處分)准許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終局處分,於原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聲明異議,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本院自當予以適當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從未簽發本票予相對人,異議人更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並已於101年3月20日判決,故本件相對人以假扣押程序查封異議人全部財產實有不當,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即本案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文。又按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異議人與原處分之另一債務人 吳坤松 於99年5月27日共同簽發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到期日99年8月31日,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法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由彰化地院以101年度司票字第9號准予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收受上開裁定後,竟以其非上開本票發票人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吳坤松為異議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美蓉之胞弟,且異議人公司在彰化市台化公司承攬工程,於99年5月27日以資金不足,向相對人提出投資200萬元事宜,並書立合約書,然異議人為防止在台化公司之工程款遭相對人查封,竟向彰化地院提起確認與吳坤松共同簽發之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意圖以訴訟拖延付款,以便領取工程款逃避本案債務,又異議人並無登記有案之財產,僅有台化公司未領取之工程款,為恐債權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故聲請假扣押裁定等情,並提出本票、彰化地院簡易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01年度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合約書、公司事項登記卡等件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對請求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且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本件異議意旨雖指稱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之關係存在,從未簽發本票予相對人云云,其縱令屬實,核屬本案請求應解決之問題,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上開書證後,依上開規定以原處分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至於異議人所提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縱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亦僅生得以此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事由。是異議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