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庠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計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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