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奉財政部核准更改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物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86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並訂立擔保放款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744,434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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