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1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抗告人即原告 巫由霜 即新莊英仁醫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