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兼上甲○○二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7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