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22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