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2號受罰人 王銓鋐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翼飛多媒體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有囍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銓鋐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107年12月3日下午4時10分許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前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應訊。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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