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恆選任辯護人黃郁雯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沈柏誠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權恆、沈柏誠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王耀霆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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