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月義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二、債務人月義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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