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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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美治 、 柯文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系爭債權請求債務人柯文武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蓋依所附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柯文武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三、債務人高美治、柯文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