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