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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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2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18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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