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