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交簡上字第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