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詹演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富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運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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