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5號聲請人西華客棧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⑴之部分准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西華客棧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票據號碼為IG0000000號、IG0000000、IG0000000號之支票三張,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金額、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雖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既均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不得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月雲┌────────────────────────────────────────────────────┐│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西華客棧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96年2月8日│1,450,000元│IG0000000│││││東分行│││││├─┼─────────┼─────────┼─────────┼────────┼────────┼──┤│2│西華客棧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未載│未載│IG0000000│││││東分行│││││├─┼─────────┼─────────┼─────────┼────────┼────────┼──┤│3│西華客棧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未載│未載│IG0000000│││││東分行│││││└─┴─────────┴─────────┴─────────┴────────┴────────┴──┘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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